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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7作者:浏览:


 

关于印发《中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商院党字〔201219            签发人:杨忠林

   

    关于印发《中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党总支:

   

   《中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党支部工作条例》三个文件经学校党委 2012             10             10       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党总支工作条例

   

          3.中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

   

   

                                                                                                            2012             10             18        

   

   

   

       

   

附件1

   

中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校党委在学校中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职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党委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要求,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推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等各项工作,必须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发挥政治保障。

   

   第三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要通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确保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确保所培养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学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康有序发展。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必须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健全督办制度,对决定事项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实行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制度。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简称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校党委对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党的委员会相同。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必须按程序进行,严格报批手续。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应提前3个月报上级党委审批;学校推荐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候选人,按有关规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正式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委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应于开会前1个月报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审批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正式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报陕西省委教育工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六条  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校党委任期相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或副书记12人。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委员会)。机关处级单位联合设立党总支。二级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每届任期3年。二级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根据需要,二级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可兼任行政职务。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是机关党的生活党总支,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

   

   第九条  党员7人以上的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二年。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学校二级学院和处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党支部的设立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系(专指二级学院下设的系,以下同)或教研室、研究室或机关、后勤部门应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设立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也可按系、教研室、实验室、学科组、项目组等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系、专业或年级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按班级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联合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成立若干个党小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管理体制的要求,发挥政治核心、监督保证和促进事业发展的凝聚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 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 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学校有关重大项目或招标等工作,发挥监督职能。

   

   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规定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负责本单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开好二级学院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配合抓好本单位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二级学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二级学院正副院长、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扩大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提出,经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或视业务范围委托副院长主持。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按职责分工,具体贯彻落实,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联合设立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是机关党的生活党总支。主要任务和职责是组织党员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为教学、科研服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培养教育机关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内生活各项制度,具体组织和指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教职工党支部委员会和机关党支部委员会要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支持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党的基本知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析研究会,院()党组织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分析研究会,党支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分析会,利用“大学生延安精神教育基地”、“陕西大学生在线”思想教育专题网站、高校党校等阵地,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生动活泼、主题鲜明的党员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严格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坚持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制度、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学校党委坚持每月组织一次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总支、党支部要抓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每学期至少开一次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每年一次。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及时总结经验,大力表彰先进。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实行党内谈心制度和党员思想汇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党员解决实际困难。根据不同党员的岗位,分类制定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考评标准,把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情况纳入民主评议和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作为创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推行党员设岗定责、党员承诺制、党员先锋岗等做法,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提高党员服务群众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员民主建设。实行党务公开制度和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完善党内重大决策征求党员意见制度,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党支部要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计划,认真考察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和实际表现,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指导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保证由团员中发展的新党员的推优率达到90%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应建立党校。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对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的培训,对换届新任的党总支和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进行上岗和业务培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的培训。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密切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同时,要注意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民族团结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学生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经常教育教职工努力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强化实践教育环节,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和特色鲜明的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学校校园网络建设与管理,建设具有较强思想性、教育性、互动性的主题教育网站、网络社区。结合重大纪念活动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紧贴大学生心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业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辅导员队伍按2001配备。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重视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的培养、选拔、使用和考核,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完善保障机制,学校要把党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六章    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征求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帮助他们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教代会制度落实。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党总支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会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总支是校党委领导下的一级党的基层组织,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党总支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党总支要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履行保证监督职能,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总支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书记1名。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委员。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作为总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当选后参与总支委员会的工作,但不得兼任纪检委员。根据需要,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可兼任党总支副书记。

   

第六条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总支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批准。委员工作分工应报党委组宣部备案。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应按组织程序进行补选和审批,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一致。根据工作需要,任期内校党委可以直接任免书记、副书记。

   

第七条总支委员应由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热心党务工作,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正式党员组成。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由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强,党龄在三年以上的同志担任。根据需要,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可兼任行政职务。

   

第八条党员人数和学生人数较多的党总支,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日常党务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规定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第十条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抓好中心组学习,开好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并做好检查督促及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抓好教职工政治学习,与行政共同做好本单位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党委和学校领导的安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干部的考察。

   

第十四条领导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

   

第十五条贯彻党和国家人才工作文件精神,配合行政一起做好人才的选配、引进、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章  党总支书记、委员的职责

   

第十七条党总支书记在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总支委员和所属各支部的工作,检查总支和所属各支部工作计划、决定和上级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持召开总支党员大会和总支委员会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贯彻落实党总支党员大会、总支委员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负责抓好党总支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作用。

   

(四)负责本单位党员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配合学校领导和干部人事部门做好有关干部的教育考察。会同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人才工作。

   

(六)通过党政联席会、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等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协调本单位党、政、群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设立党总支副书记的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外出或空缺时,接受委托负责党总支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在党总支及书记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工作。

   

第十九条总支委员在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总支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委员负责党总支的组织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检查和督促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做好党支部组织建设工作;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和党内评优活动;负责党员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负责交纳党费等工作。

   

(二)宣传委员负责党总支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党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先进典型的宣传;指导、协调群团组织开展活动。

   

(三)纪检委员负责党总支的纪律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党员党风廉政教育;检查党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遵守党纪的情况;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统战委员负责党总支的统一战线工作。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关心帮扶统战对象;协助民主党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积极宣传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集体领导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集中学习制度。一般每月集中学习1次。中心组成员由总支委员和非总支委员的行政领导组成。学习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增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会议制度

   

(一)总支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研究讨论党总支贯彻落实校党委指示和决定的措施;党总支的工作计划、总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对党员的奖惩以及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总支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主要内容:听取总支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传达校党委有关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党总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观念教育,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二十四条检查考核制度。党总支要对党支部贯彻执行党支部工作条例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督促和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支部建设、党员组织生活开展、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每年底要对党支部的工作进行考核,不断提高党支部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通过民主生活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认真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

   

第二十六条报告请示制度。党总支要经常向校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对重大问题或超越总支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必须事先请示,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总支委员会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问题要及时交换意见,求得共识。若意见不一致时,应反复协商,必要时可向校党政领导反映。

第二十七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总支要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及时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疏通和拓宽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二十八条廉政建设制度。要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实际,认真检查党总支在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党员大会和学校党委报告。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总支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工作的原则,按照不同类别党总支职责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党总支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的参考或依据。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党委组宣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支部建设,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育、团结和带领全体党员和师生顺利完成学校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本单位及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均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一)教学单位的教职工党支部原则上按单位内设的系、所、室等部门设置,也可以在教学团队、科研团队中设置党支部;党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联合设置。

   

(二)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系、专业、年级或班级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成立党支部,也可以在学生公寓、学生社团中设置党支部。

   

第五条 党支部成立、撤并或更名,由所在党总支呈报报党委审批。

   

第六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3人组成。

   

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经党总支呈报报党委审批。任期内支部委员缺额时,由支部委员会提出增补的意见,由所在党总支同意后及时补选,并报党委审批。

   

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要选配党性强、政治素质好、工作负责、乐于奉献、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担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应有三年以上党龄,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学生辅导员、教师党员、优秀学生党员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的职责

   

第十条 教职工党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相关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大学生党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委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党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

   

(二)认真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安排支部工作,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团结协作,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五)负责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总支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协调单位内部各方面关系。

   

设副书记的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外出或空缺时,接受委托负责党支部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支部组织生活安排意见,根据支部组织状况提出党小组划分和调整建议,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会同宣传委员抓好党员的教育工作,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三)根据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情况,提出发展党员计划,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手续。

   

(四)加强党员的管理,负责党内统计、交纳党费、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组织开展党内创先争优活动,搜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六)兼管支部纪检工作。负责党支部的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的纪律情况,提出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建议,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第十四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提出学习计划,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课教育。

   

(二)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宣传教育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加强与同级工、青、学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四)掌握好宣传阵地,做好宣传鼓动和党内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五)兼管支部统战工作。加强对党员进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的教育,经常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了解他们的情况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组织生活以党支部为单位,也可以党小组为单位,每两周组织一次。党支部组织生活内容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本支部的工作计划,紧密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结合党支部近期的具体工作和党员的思想实际情况确定。内容应具有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和针对性,形式应力求灵活多样、生动活泼、讲求实效。

   

第十六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听取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会议的代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制订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措施;研究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问题;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阶段性工作。

   

(三)党小组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主要内容: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和讨论;研究贯彻落实支部各项决议的具体办法;了解、分析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对党员的意见等。

   

(四)党课。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主要内容: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学习。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应每年开展一次党员民主评议工作。评议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

   

第十八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给党员特别是支部委员分配联系群众的工作任务,通过座谈会、谈心、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切实关心群众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十九条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党支部要按照“五个好”“五带头”等要求,组织党员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定期进行总结评比。

   

第二十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向党总支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和党小组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和群众的思想动态,重要情况应随时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组宣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